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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

发布时间:2025-04-15 05:08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法律文本体系,基本法由不同规范组合,构成不同的功能体系。当基本法的规范与现实出现冲突时,我们要回归基本法本身,寻求规范依据,并通过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建构文本与实践互动的运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是富有特色的条款,其规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勾接不同的价值,在文本体系内设置合理平衡国家主权、安全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范依据。基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形成具有特定的背景与规范内含,需要以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诠释,为其实施提供规范依据。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背景与过程
    (一)第18条形成的总体情况
    (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讨论第18条的过程
    (三)几点结论
三、基本法第18条的规范含义
    (一)第18条第1款的含义
    (二)第18条第2款的含义
        1.基本法附件
        2.“全国性法律”的含义
        3.全国性法律的范围
        4.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的方式
    (三)第18条第3款的含义
        1.增减全国性法律的范围
        2.增减全国性法律的具体程序
    (四)第18条第4款的含义
        1.紧急状态下全国性法律的实施
        2.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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