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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有关市政机构规定的法理辨析

发布时间:2025-05-01 07:40
   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问题曾是澳门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澳门已设立市政署作为解决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性质与特点,更好地推动市政署的运作,有必要厘清市政机构的历史发展与理论难点。首先,澳门长期没有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并没有违反澳门基本法,也不会影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其次,澳门原市政机构是建立在葡萄牙宪制基础上,以地方自治为原则的一级地方政权,而"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是"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产物,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授权理论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要求。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由来
二、关于是否必须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问题
三、关于怎样理解“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的问题
    (一) 澳门原市政机构的宪制依据和“地方自治”理论
    (二) 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宪制基础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 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性质与定位



本文编号:40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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