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合理扩充
发布时间:2025-06-23 23:45
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配置不能完全满足实践发展的需求
(一)不利于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全面落实
(二)不能满足设区的市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三)不利于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职能的发挥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扩充的基本思路及其合理范围
(一)在宪法框架内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扩充思路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应具有的合理权限范围
三、转变监督方式以适应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扩充
(一)限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完善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法规进行事后审查的机制
(三)强化人民法院在对设区的市法规监督中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52177
【文章页数】: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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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配置不能完全满足实践发展的需求
(一)不利于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全面落实
(二)不能满足设区的市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三)不利于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职能的发挥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扩充的基本思路及其合理范围
(一)在宪法框架内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扩充思路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应具有的合理权限范围
三、转变监督方式以适应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扩充
(一)限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完善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法规进行事后审查的机制
(三)强化人民法院在对设区的市法规监督中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5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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