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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人权观”:理论及其批判——兼论人权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形态

发布时间:2025-07-02 05:08
   "预付人权观"是我国学者赵汀阳提出的一个人权学说。预付人权观对天赋人权观的批判与扬弃主要围绕在四组对立的命题之中,构成了两种理论的争点。四个争点不是平行关系而是逻辑递进关系,人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梳理争点并展开商榷的逻辑前提。人权的义务主体包括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法律关系亦是个人与上述主体间的关系。以此为起点,他对预付人权理论在人权制度的基本结构形态、道德价值、享有条件以及价值取向进行了讨论。预付人权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于其对天赋人权的误读及其对社会契约论的忽视,这导致预付人权理论迷失了理论推进方向,而去试图解决许多已经被天赋人权理论解决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于其理论旨趣的偏颇,其型构的预付人权理论并非是一个"道德的人权理论",而只是"道德人的人权理论"。

【文章页数】:29 页

【文章目录】:
一、预付人权观之理论爬梳
    (一) 《论可能生活》中对西方人权思想的批判
    (二) 《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从“人道主义”到“做人主义”
    (三) 《“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多进路的人权论证
    (四) 《每个人的政治》:人权来自道德契约
    (五) 《第一哲学的支点》:自然权利理论的总体批判
二、对预付人权观的批判进路概览
    (一) 预付人权观核心命题的提炼
    (二) 对预付人权观的批判进路概要
三、必要的范畴意识:什么是“人权法律关系”?
    (一) 人权法律关系的追问:三种来源学说
    (二) 从人权的定义来看, 人权主要是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利
    (三) 从人权的实践来看, 个体与个体间也可构成人权关系
    (四) 从人权的逻辑来看, 人权关系主要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 但其是道德人权的产物
        2.私权利属于人权, 但私主体间的权利侵害一般不称作人权侵害
四、对预付人权理论若干命题的回应
    (一) 人权制度的基本结构形态:“一公二私”三角关系
    (二) 人权的道德价值:平等且自由
        1.人权具有道德性, 天赋人权具有内在道德性, 而预付人权缺乏道德
        2.天赋人权因平等而公正
        3.赵汀阳对自由的判断有不能自洽之处
    (三) 人权的享有条件:与生俱来且不可剥夺
    (四) 人权的价值取向:权利本位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5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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