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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

发布时间:2016-10-09 07:39

  本文关键词: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高习智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的风险性也在逐渐增强。经济犯罪是风险社会危险源之一,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犯罪不断加剧,类型也层出不穷。在这样的风险社会基本样态下,刑法不仅仅是社会需求的反映,更是安全性的保障。因此,经济刑法正逐步走向刑法保护膨胀化、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刑法介入多样化的基本转型。
关键词:风险社会 经济刑法 基本转型
一、前言
“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据贝克所言,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就我国而言,当代社会正以高速运转之势在变迁,风险社会也随之成形并日益加重。风险社会对风险管理与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作为社会重要控制手段的法律也开始逐渐发生了转变。尤其是在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社会,经济犯罪越来越突出,经济刑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风险社会下经济刑法迫切需要转型。
二、风险社会给经济刑法带来的挑战
(一)风险社会与经济犯罪
所谓风险社会,指的就是由于某些局部的或是突发的事件可能导致或引发的社会灾难[1]。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风险社会是一种社会性的危机状态;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是各种自然和社会的张力继续发展的结果。它的极端表现就是各种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和人为危机状况频繁发生。尤其是现代化的社会状态下,政治、经济发生剧烈变革,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扩张不断膨胀,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使得由于不正当经济动机或分配不均等利益问题引发的经济犯罪日益加重。“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可以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犯罪就越复杂,危害也就越大,轻则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则造成社会恐慌,秩序混乱。
(二)经济刑法面临的挑战
经济刑法是处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加强廉政建设等目的,界定经济犯罪行为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险社会之下,对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事前一般预防的刑法已无法满足大众对社会安全的需求。对经济刑法而言,在罪状的设定上广泛使用空白刑法规范;在违法性和责任方面上,正当防卫与真正犯罪不明确;在正犯和共犯领域如何确认应当负责任的行为者也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对目前种类繁多、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的控制与预防是非常不利的。如在我国,呈现出经济犯罪发案总量持续攀升,金融领域大要案频发;经济犯罪涉及领域扩张,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地域性差异明显,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案率高;犯罪智能化程度提高,犯罪复合化现象突出;跨国跨境案件上升,携款逃往境外增多的态势。从犯罪总数来看,据我国公安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7.2万起,涉案总值1463亿元。面对经济犯罪持续攀升且犯罪危害进一步加剧的挑战,经济刑法要在风险社会中及时根据犯罪情势的变化,适时检讨和修正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范,以控制犯罪、保障安全。
三、风险社会中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
(一)刑法保护膨胀化
随着经济结构的复杂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对刑事立法需求不容置疑地产生了新的要求。经济刑法在现代风险社会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问题。针对经济犯罪种类繁多,犯罪花样层出不穷的问题,经济刑法则要扩张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加重刑法的力度。所谓刑法保护膨胀化,首先要求经济犯罪预防早期化[2]。在风险社会中,风险是随时随地存在的,刑法越早介入这种危险的预防,越有利于保障市民安全。其次是犯罪、处罚扩大化。如在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7部刑法修正案,其中,5部刑法修正案都涉及到经济犯罪,尤其是对困扰经济发展的金融犯罪,不仅将金融犯罪的存在领域由证券扩大到期货,还扩大了金融犯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新罪名。最后是立法政策重刑化。经济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它本身并非自然的经济行为,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凸显出来,成为危害严重的犯罪,并反复出现,愈演愈烈。加重对经济犯罪制裁能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威慑犯罪,控制犯罪行为。
(二)法益保护的前置化
刑法处罚具有滞后性,在风险社会之下,在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后再由刑法来制裁,危害与损失都已成既定事实,这对社会安全的维护将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经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也发生了变化,转而更加注重经济犯罪的事前预防。受制于刑法预防犯罪的要求,法律保护利益机能有弱化的现象,这个现象在经济刑法中表现尤甚。经济刑法向法益保护前置化转型能有效地抑制这种现象。所谓法益保护前置化,即致力于法益保护的前阶段或周边的掌握,通过处罚未遂犯、危险犯和预备犯等,来阻止犯罪发生。实际上,法益保护前置化已经成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立法者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而运用的一种立法政策[3]。
(三)刑法介入多样化
经济犯罪圈的扩大亦带来了刑法介入的多样化。刑法介入多样化直观体现在犯罪行为标准拓展和责任范围扩张方面。犯罪行为标准拓展即在“作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之外,增加“持有”行为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等基本构成要素也要界定为犯罪。如我国刑法将非法持有假币也规定为犯罪,这就扩宽了经济犯罪的行为标准。通过拓宽行为标准来控制市场经济下风起云涌的经济犯罪,这实际上是风险社会中经济刑法经历重大变迁的非常态做法。而责任范围扩张,,即将不属于个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和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等也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进行定罪处罚。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加,严密法律网成了基本的立法手段,加剧了责任范围扩张的趋势。表现在:一方面把法人犯罪纳入到经济犯罪的范畴中;另一方面对共犯的处罚、间接正犯的扩大化。
四、结束语
在风险社会下,社会安全问题就成了人们的基本诉求,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自然在满足安全需求和抑制高危经济犯罪上被寄予高度期望。为了预防不确定性,保障安全不受到威胁,经济刑法的现代转型仍需持续不断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姜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J].现代法学,2010,04:87-96.
[2]孙道萃.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辨析[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2,01:293-312.
[3]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中外法学,2014,01: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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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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