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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适用现状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4 19:45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言行开始打破空间与时间上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空间。在互联网犯罪中,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是最难以掌控与控制的犯罪类型,但现行刑法却并未对此行为规定具体罪名。文章认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虽对网络造谣、传谣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解释》中有关"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
    (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需为造成现实生活空间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以网络社会的秩序与定量因素来判断“公共场所秩序”是否严重混乱
    (三)结合“双层社会”的社会结构,设定双层次和台阶式的评价模式
二、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认定标准的理解
三、对主观“明知”的理解
四、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适用的建议
    (一)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
    (二)明确“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认定标准
    (三)完善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罚体系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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