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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体系性解读:回归刑法第175条的尝试

发布时间:2025-06-04 02:27
   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而言,《追诉标准(二)》第27条并不具有直接作为"裁判规则"的合理性。骗取贷款罪由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因而在进行体系性解释时,除比照贷款诈骗罪外,也应比照第175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金融管理秩序作为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无法解释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之间法定刑均衡的问题。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危险创设"中"是否升高了一般性生活风险"的标准,骗取行为的规范化判断标准可定位为"资金运作风险能否被评价为一般性市场风险"。骗取贷款罪的不法结果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骗取贷款罪司法实践之症结及体系解释之疏漏
二、骗取贷款罪之法益:刑法第175条框架下的体系性解读
    (一)“贷款取得秩序说”——“制度性利益说”的成功突围
    (二)刑法第175条框架下“资金安全说”的阐释
三、骗取贷款罪构造的规范判断与司法认定逻辑
    (一)骗取行为:资金运作风险可否被评价为一般性市场风险
    (二)法益侵害结果: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三)司法认定逻辑与具体案例之应用
        1. 行为人提供真实、足额担保的情形
        2. 案发前后主动归还本息的情形——以两则案例为样本加以说明
结语



本文编号:404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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