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27 06:17
经过近三十年的蓬勃发展,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之相伴的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频频发生。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都较为传统、单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操纵者的手段也更为复杂和隐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投机行为具有相似性,两者很难进行准确区分。因为上述原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认定带来诸多困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很难进入刑法领域加以规制。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展开阐述。首先,在客观方面重点厘清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如“信息优势”中“信息”的理解、对“连续性”的认定、对兜底条款的解释等;以及主观方面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罪仅限于直接故意,且目的要素不再是本罪的必备构成要素。其次,在罪与非罪和他罪的区分方面,主要明晰了“情节严重”的内涵、多维度论证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和内幕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区别。最后,在犯罪形态方面,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操纵市场行为在未完成形态下的行为样态。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体
一、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二、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观方面
一、连续交易
二、通谋买卖
三、自买自卖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分析
二、单位主体分析
第四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限于直接故意
二、本罪目的要素的讨论
第二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罪与非罪及与他罪的界限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投机行为的界限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区别
第三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预备形态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未遂形态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中止形态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形态
一、共同正犯的行为分析
二、帮助犯的行为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4053940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体
一、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二、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观方面
一、连续交易
二、通谋买卖
三、自买自卖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分析
二、单位主体分析
第四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限于直接故意
二、本罪目的要素的讨论
第二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罪与非罪及与他罪的界限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投机行为的界限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区别
第三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预备形态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未遂形态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中止形态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形态
一、共同正犯的行为分析
二、帮助犯的行为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40539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4053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