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7-10-15 06:35
本文关键词: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根据《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地质找矿不断实现重大突破,至目前为止,中国已探明储量的一百五十九种、矿产地二万多处,整个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居世界第3位。然而,根据国家和各省目前的实际规定,一般要求在出让取得矿业权时一次性支付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造成矿业权投资者巨大资金投入,而一般难以筹集如此巨额资金。因此,矿产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可通过权利抵押担保获取融资来弥补经营期的流动资金不足,但随着融资需求不断增长,矿业权抵押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根本原因归结于我国的矿权业抵押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各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阻碍了矿业权抵押融资市场的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矿业权深入研究,不仅有促进领域的理论研究走向成熟还可为专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对矿业企业和金融企业带来双赢的局面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就当前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问题:(1)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流转问题,如在矿业权的特殊属性使价值不易确定、矿业权抵押融资信息不对称和矿业权抵押登记时效性差的问题;(2)抵押融资的生效问题,如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薄弱和矿业权二次抵押融资及抵押权生效等问题;(3)抵押融资后的抵押权实现问题,例如行政许可干预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冲突、矿业权主体资格限制严格而导致抵押权实现较大、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将影响抵押权实现、已抵押的矿业权许可证被注销将难以实现抵押权以及矿业权抵押与土地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的风险等相关问题。 而针对这些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本文以为:一是要以加快建立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减少行政干预作为出发点;二是加强对矿业权抵押融资前的风险体系建设,首先要对矿业权抵押人的尽职调查作为始点,其次是做好减少内控风险和对订立合同时的风险防范,最后是规避矿业权已出租后再抵押融资的风险;三是对矿业权抵押融资生效时的风险防范。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同时企业要做好对矿业权二权抵押登记和采取融资期间的风险规避措施;四是要对融资后抵押权实现的风险规避。比如可采用矿业权与土地权冲突解决的方法、财团抵押抵抗矿业权消失时的风险和抵押期矿业权许可证被注销的风险防范及公证可赋予抵押合同的对抗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倡导财团抵押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和对矿业权抵押融资生效时的风险防范等相应的风险防范与规避措施。
【关键词】:矿业权抵押 抵押权实现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2;D923.2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第1章 引言12-17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14
- 1.1.1 研究背景12-13
- 1.1.2 研究意义13-14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4-15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15-16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16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16-17
- 第2章 矿业权抵押融资概述17-24
- 2.1 矿业权的概念17
- 2.2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概念17-19
- 2.2.1 矿业权抵押概念17-18
- 2.2.2 矿业权抵押融资概念18-19
- 2.3 矿业权的法律属性19-20
- 2.4 国外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制度20-22
- 2.4.1 巴西矿业权抵押的法律规定20-21
- 2.4.2 澳大利亚矿业权抵押的法律规定21
- 2.4.3 智利采矿权抵押的法律规定21
- 2.4.4 日本采矿权抵押的法律规定21-22
- 2.5 国内关于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22-23
- 2.6 小结23-24
- 第3章 矿业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24-34
- 3.1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流转问题24-26
- 3.1.1 矿业权的特殊属性使价值不易确定24-25
- 3.1.2 矿业权抵押融资信息不对称25
- 3.1.3 矿业权抵押登记时效性差25-26
- 3.2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生效问题26-29
- 3.2.1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生效要件26-27
- 3.2.2 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薄弱27-28
- 3.2.3 矿业权二次抵押融资及抵押权生效问题28-29
- 3.3 矿业权抵押融资后的抵押权实现问题29-33
- 3.3.1 行政许可干预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冲突29
- 3.3.2 矿业权主体资格限制严格而导致抵押权实现较大29-30
- 3.3.3 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将影响抵押权实现30-31
- 3.3.4 已抵押的矿业权许可证被注销将难以实现抵押权31-32
- 3.3.5 矿业权抵押与土地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的风险32-33
- 3.4 小结33-34
- 第4章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34-50
- 4.1 建立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减少行政干预34-35
- 4.2 对矿业权抵押融资前的风险体系建设35-38
- 4.2.1 加强对矿业权抵押人的尽职调查35-36
- 4.2.2 减少内控风险和对订立合同时的风险防范36-37
- 4.2.3 规避矿业权已出租后再抵押融资的风险37-38
- 4.3 对矿业权抵押融资生效时的风险防范38-42
- 4.3.1 完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并提高效率38-40
- 4.3.2 对矿业权二权抵押登记的风险防范40
- 4.3.3 增强对融资期间的风险规避40-42
- 4.4 对融资后抵押权实现的风险规避42-49
- 4.4.1 矿业权与土地权冲突解决的方法42-43
- 4.4.2 财团抵押抵抗矿业权消失时的风险43-44
- 4.4.3 完善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44-45
- 4.4.4 抵押期矿业权许可证被注销的风险防范45-46
- 4.4.5 有限制的消除矿业权主体资格的不平等待遇46-48
- 4.4.6 公证可赋予抵押合同的对抗效力及强制执行力48-49
- 4.5 小结49-50
- 结论与展望50-52
- 1、结论50-51
- 2、展望51-52
- 参考文献52-55
- 致谢55-56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56-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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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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