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10-18 18:03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存在缺失之处,劳动法的规定能够适用一般的典型劳动关系,但没有考虑到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于雇主与雇员身份混同、非法经营无照单位的用工、公司"高管"与公司、运动员与所属单位等特殊劳动关系,劳动法的规定或存有立法空缺,或有悖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劳动法对此应作出必要调整,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 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基金】:牡丹江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可知,公务员与所属机关的关系、事业编制人员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现役军人和所属部队之间的关系、家庭用工关系、劳务关系等社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公务员与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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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5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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