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本文选题:不当得利 切入点:返还请求权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行政主体的重心由管制型变为服务型,更加关注民声、民情、民生等方面的内容。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大多注重限制公权力,而忽视对国家及行政主体的公共财产的保护。所以司法实践上存在数量庞大的有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当得利的案例亟需解决。但由于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行政主体的权力受限在依法行政的范围内,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及支撑。众所周知不当得利作为调整私法上财产衡平状态的制度自罗马法时期开始延续至今已有两千多年。不当得利制度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在现代私法中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一并作为债权发生的原因。在公法理论及实践上走在前沿的德国,为解决行政主体请求行政相对人返还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公共财产但没有法律支撑的这一问题,独辟蹊径,将私法上的“不当得利”这一概念引入公法体系,在法律中规定行政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随后,我国台湾地区借鉴德国的经验,亦将“不当得利”引入法律并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关理论及实践做法的学习,将构建适合我国大陆地区国情的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作为研究的重点,为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并详细阐述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实践上对法律规定的空白部分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得利采取的不同的救济措施。第二部分,对“公法上不当得利”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进行总结与梳理,辨析与其相似概念的关系,侧重分析“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公法关系;相对人获有利益,国家受有损失,且相对人获利与国家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公法上的合法依据三个方面。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我国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及救济措施。第四部分是本文重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建立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首先说明建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完善实现方式、返还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应赋予行政主体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行政处分的权力。在相对人不按照该行政处分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可援引《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执行。最后,在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是大势所趋。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提供参考,建议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我国行政主体能够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返还不当得利。同时,为保障行政法主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返还范围、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限制公权力,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law ,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 unjust enrichment "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n Germany and Taiwan in China . The scope of return , burden of proof , limitation and other aspects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 Procedu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o limit the public power and avoid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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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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