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0 01:07
本文选题:自治 切入点:体育行业自治 出处:《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摘要】:体育行业自治是指从事同一体育项目的个人或组织基于自愿组成体育协会或体育社团,并依据章程的规定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活动。体育行业自治属于社会自治的一种,体育行业组织的发展是体育实现自治的根本原因,体育行业自治是体育发展的基本形式。体育行业的组织化不仅推动了现代体育发展,造就了体育巨大的经济神话,还成为文化传播、教育推广、民族团结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有生力量。具有自治性的体育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体育管理事务,既有助于防止自由竞争的体育市场带来的过度竞争,同时又能够分担政府体育管理事务的任务,它以市民社会的主体身份,推动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纯粹意义上的自治是不存在的,自治与他治总是共存的。体育行业悠久的自治传统,使国家法律规制的他治影响相对其他领域来说较小。但伴随着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腐败、滥用兴奋剂、体育暴力、侵害运动员权益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国家和体育行业组织开始关注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问题。因此,为了实现体育善治这一目标,调适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之冲突是当务之急。体育行业的法律规制应当由过去“命令——服从”的硬性管理转换为各种强制机制与非强制机制并用,硬性规制和软性治理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而作为规制工具的法,其途径也必将是软硬法共治。这种混合模式,既是新治理方式在体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法作为规制工具的一种转型,它沟通了体育行业自治与国家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将体育行业的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软法和硬法整合在一个体系之中,让每一个部分都能各展所长、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欧盟一直致力于为体育行业规制构建一套比较系统的软硬法共治模式,即以条约法、判例法、体育政策性文件、软法为基础的法律规制体系。这套较为完善的体育规制模式,使得体育行业自治在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有效运行。因此,欧盟体育的规制模式和制度设计,如竞争法、劳动法(自由流动法律)、体育政策以及“开放协调方式”的社会对话制度方面,都为我国重构体育行业规制模式提供可供借鉴的示范作用。 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问题的缘起及其背景,并就该中心问题对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述评,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体育行业自治的概述。第一节首先从“自治”的语义分析着手,结合现代体育发展历史,发掘体育行业自治的动因及其在不同国家下的生长空间。进而引出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体育行业自治负面作用引发的法律规制必要性。 第二章探寻以体育行业自治权为核心的体育行业自治,初步了解体育行业规制现状。第一节重点分析体育行业自治权的属性、权源及其基本内容。第二节侧重于体育行业自治权的承载主体——体育行业组织在体育行业自治活动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及其合法性。 第三章直面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的冲突之维。体育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引发我们对体育行业自治与国家法律规制冲突问题的关注,并从二者冲突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具体而言,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在规制主体利益权衡、规则价值位阶排序、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三个方面的冲突尤为突出,而既有制度和利益造成的路径依赖、体育行业组织权力的扩张和异化以及体育全球化的影响,是造成上述冲突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论述沟通体育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在体育善治理念的指导下,提出以“回应性规制”作为体育行业规制的决策路径,而决策的实施则需要依靠软法机制与硬法机制优势互补,构建体育行业规制的软硬法治理模式,并辅以具体的制度设计。 第五章走向世界,以欧盟体育实践为例,考察体育行业软硬法共治的域外经验,从中挖掘我国体育行业规制的可借鉴之处。欧盟体育治理是一种多层次、多中心的合作治理,表现为它创建了一种以判例、软法、条约法、政策为基础且成系统的体育规制模式。这相对于美国体育商业化操作环境下形成的非体系性体育规制模式,对我国的体育规制更具有借鉴性。具体来说,欧盟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对体育争端的处理构成体育行业的“硬性规制”,而欧盟机构颁布的体育政策则构成体育行业的“软法约束”。同时,欧盟开放协调方式在体育领域的运用,又为体育硬法和体育软法的共同治理提供了协调和调整的平台,促使二者在欧盟体育治理模式下为适应体育发展趋势而不断进行变革。 第六章回到现实,从我国体育行业规制现状出发,了解其发展的成就和困境,以及进行体育行业规制重构的必要。目前,我国体育行业规制是在权威型治理模式下进行的,体育行业自治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我国必须推进体育治理模式的转型。本文认为,在充分考虑我国体育发展特殊性的情况下,应当在体育立法、体育行政体制和体育行业组织内部治理三个层面进行完善,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改革的建议。 结论部分重申论文主题并总结了论文要点,指出体育行业规制需要自我规制和法律规制的协调一致,共同合力下才能推动体育善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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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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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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