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25 06:06
本文选题:行政程序主体 + 程序活动 ; 参考:《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合理的行政程序既能成为行政活动合理化和正当化的源泉,亦能实现社会对行政活动的功能期待。在行政程序活动中,地方行政程序活动是最活跃最丰富的部分。地方行政程序主体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地方行政程序主体不遵程序、滥用权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地方行政权力主体资格设置的条件过低、职能设置不科学、责任定位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行政程序的价值实现。以地方行政程序为角度研究行政程序主体,既是对行政程序主体理论的丰富,也满足了规范地方行政程序活动的实际需求。 对地方行政程序主体的研究首先需要将其与行政主体概念相区别,行政程序主体是参与到行政程序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载体,在国家权力结构的位阶上,地方行政程序中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在地方行政程序活动的开展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具体的行政程序活动,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的主体。地方行政程序主体因其特殊的地位而具有地方性、参与活动的程序性、及多元性的特征,而对这一程序主体的在参与活动中的程序控制,需要在三个阶段进行:程序活动开始前的预设、程序活动中的把控以及程序活动完成后的评价,为充分尊重地方特色,合理规划行政程序主体的职能,完善地方行政主体的程序制裁规则,确保程序责任的落实,实现地方行政程序主体的规范化,促进多元化的地方行政程序主体活动的法治化。
[Abstract]:The core mechanism of the modern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is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 and the ration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an be the source of rational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
The main body of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need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 The main bo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s the carrier of rights and duties involved in the activ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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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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