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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7-10 01:45

  本文选题:精神损害 + 国家赔偿 ; 参考:《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摘要】: 今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非常重要里程碑。但它将精神赔偿限定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一般精神损害仍得不到赔偿、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不明确、赔偿标准不具体,使公民权利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全面救济,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而,现阶段在国家赔偿法中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完善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因名誉权、荣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损害、生命健康权受侵害、人身自由权被侵犯、心理精神严重受损、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其它人格权被严重侵犯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五方面的内容。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三个原则:即财产救济为主、非财产救济为辅的原则;赔偿最高数额限定与赔偿数额适当相结合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
[Abstract]:In April of this year, the newly amended "State compensation Law" of our country for the first time brought the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which is a very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in China. However, it limits moral compensation to the situation of "mental injury causing serious consequences", which is still uncompensated in general, and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which cause the mental damage with serious consequences are not clear and the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is not specific.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comprehensive relief for civil rights in case of injury, and also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establish a perfec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should include the right to reputation, honour and human dignity,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the right to personal liberty, the serious damage to psychological spirit, the right to a name and the right to portrait.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other personality rights are seriously violated and the five aspects of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are requested. Three principles should be considered comprehensively in the standard of stat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the principle that property relief should be given priority to, the principle that non-property relief should be secondary,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 maximum amount of compensation with the appropriat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judge's discretion.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11;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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