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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慈善组织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5 15:08
【摘要】:2008年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后,激发了我国全民参与慈善的热情,我国慈善组织近几年也发展起来。但是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不完善,立法不健全,制度落后导致“郭美美”“中华慈善总会假发票”等事件频频发生,此时拉开了慈善问责的序幕。这些行为偏离了慈善的宗旨,严重损坏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产生慈善公信力危机。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化保障事业,也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慈善法的立法本位在于靠民间、靠大众、靠完善。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最主要载体,具有民间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开性等特征,通过倡导志愿活动或募捐款物,将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聚集起来,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去帮扶困难、赈灾安危。但是慈善组织的有序运行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慈善组织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本文对慈善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法律特征、发展历程等做了研究,阐述对我国慈善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通过介绍国外的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得出对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借鉴意义。通过国内外慈善组织发展状况的对比,发现了我国慈善立法中存在的主要不足:认为我国慈善组织准人标准门槛较高;资金募集程序混乱;信息公开和监管不到位;政府激励措和国外相比远远不够,比较匮乏。笔者认为,纵观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与慈善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当建立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可以统一制定一部《慈善法》或《慈善组织法》。对于发展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机制,我们目前采用登记制度来取得慈善组织的合法地位,我们可以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降低标准,并符合我国国情;其次募捐主体方面应加以完善,个人和企业应当能通过捐赠获得慈善组织资格,获得税收优惠。使主体更加广泛,明确捐赠者的权利义务,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评估机制使款物有效捐赠;另外要完善慈善组织的监管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当统一监管机关,使监管主体更加明确。其次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民众知情权,按照募捐意愿使用募捐资金。最后要完善对于慈善组织的激励机制。借鉴美国和日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政府应当积极与志愿组织合作,积极发动和奖励社会力量投入到公用服务中;最后,可以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慈善组织的免税认证制度,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简化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程序等方面来加强慈善组织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笔者认为我国还可以通过健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加快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等方式并完善相关立法,来促进我国慈善组织的稳步有序发展。
[Abstract]:After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and the Yushu earthquake in 2008, the enthusiasm of the whole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the charity is stimulated, and the charity organizations of our country have also developed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arity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is not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is not sound, the system is backward, leading to the fake invoice of the 鈥淕uo Meimei鈥

本文编号:23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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