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5 16:21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迅速推进的今天,农村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已被提上日程。然而,由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双层推动,地方政府在治理农村违法建筑的过程中不乏单一粗暴、一拆了之的行为,以“拆违带动拆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甚至生存权,引发暴力抗法、极端抗法,极大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而在学界,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条件以及具体执法过程的一些问题也莫衷一是。这种理论的不完善又进一步加剧了实践操作中不规范、不合理的恶性循环。因此,对我国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常州市柯龙机械厂生活用房被处行政强制拆除案为例,以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执法的进程为主线,主要从法律属性、职权归属入手探索了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中“责令限期拆除”和“行政强制拆除”这两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此外,还从审查内容、审查强度等角度论述了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司法审查。最后,以此案例为契机,系统地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指出了我国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制化进程和为相关司法审判提供帮助。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柯龙机械厂生活用房被处行政强制拆除案简介。首先是案情回顾:常州市柯龙机械厂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生活用房,获得批准并缴费,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工建设→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其在建工程违法并责令限期拆除→柯龙机械厂不服,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催告→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柯龙机械厂不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进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作出维持判决。其次是本案的各方意见,控辩双方的分歧主要是“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基于此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最后是本案引发的问题和思考。主要有:(一)在“责令限期拆除”作出环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是行政处罚?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职权?生活用房已经经过流转,柯龙机械厂是否是责任人?(二)在“行政强制拆除”作出环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有作出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权限?程序是否合法?“责令限期拆除”的合法性问题对“行政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有何影响?(三)在审判环节,武进区法院在审判中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为证据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对相关法律中的“责成”二字的理解是否正确? 第二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从法律属性、主体合法性以及责任主体角度分析了本案“责令限期拆除”的合法性,分析的依据是“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农村违法建筑的类型和治理时的法律适用。其次,从法律属性、主体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角度分析了本案“行政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分析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最后,从“责令限期拆除”与“行政强制拆除”的关系和法院在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诉讼中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必要性、强度以及具体操作角度探讨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司法审查,分析的依据是前置行政行为和违法继承性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本案中行政及诉讼问题分析。本文认为,在“责令限期拆除”作出环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因而本案“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存在主体和形式违法。而行政机关认定柯龙机械厂是违法建设的责任人正确;在“行政强制拆除”作出环节,由于《城乡规划法》第68条中的“责成”是集中授权还是个案授权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基于行政效率考虑,武进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并未不妥,因而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职权。但其并未遵循《行政强制法》中针对行政强制拆除而规定的公告程序,因而存在程序违法;在庭审环节,法院在审判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时,将其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的做法值得肯定,但该院判决时没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因而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部分,我国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实质是本案的启示和引申。本文主要从立法存在缺陷、执法合理性不足以及相关救济力度不够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农村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建议。基于第四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相关救济力度不够的根源之一是立法的缺陷使得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好操作,而且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无法律依据。因此本文着重从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角度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完善行政强制拆除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以及公民权利救济三方面的立法。提高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合理性的措施包括强化合理行政强制拆除的意识、合理化行政强制拆除的条件以及充分利用和探索人性化行政强制拆除方法。而对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本文主要提倡尽快清理现行村民自治章程及乡规民约和加强法治宣传。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D922.297
本文编号:2380953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D922.2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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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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