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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发布时间:2019-07-17 15:47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发源于德国,二战后得到蓬勃发展,现在已成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限制行政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实现公权力下的平等、提高行政效率、稳定行政秩序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大陆地区对行政信赖保护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对信赖保护原则明确法律化,这也是中国行政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后,信赖保护原则开始出现在一些案件判决中。可以预见,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会越来越顺畅,功能和界限也将逐渐显现。 本文分五个部分,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逐步深入地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探讨。第一章是关于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概述,主要对其概念、法理基础、历史沿革进行探讨。第二章以德国、英美、欧盟为例,讨论国外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与适用。第三章通过对《行政许可法》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条文进行分析,说明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使用条件与规则。第四章通过结合我国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典型案例,指出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规定的不足。第五章则在第四章的基础上,针对立法不足,提出完善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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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盛;信赖利益概念之探析[J];当代法学;2002年01期



本文编号:25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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