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0 21:52
【摘要】:在我国新兴经济模式层出不穷以及社会老龄化压力急剧增加的社会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就业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劳动用工形式,被广泛地运用到了目前的劳动生活领域。然而,与此趋势不相适应的是,这种新兴的社会劳动用工形式在立法层面并未获得明确的立法规制,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性质,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着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广泛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进行研究,构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系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首先界定了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着重强调了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性质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并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性质的五种学说争议;其次,通过对我国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并对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经过对大量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司法判决进行总结,认为超龄劳动者目前主要面临着无法主张同工同酬待遇、违法剥夺养老保险待遇、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就业规制法律程序等一系列困境;再次,考察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一般规定,并对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规定进行了评析,肯定了其明确的立法、弹性的养老金制度、专门中介和管理机构、规范的就业法律程序,希望为我国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提供借鉴思路;最后,在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性质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平衡以及完善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劳动基准特殊保护机制,尤其是无差别的适用同工同酬、特殊适用经济补偿金、特殊保护其休息休假权、创新工作模式;试行附期限的养老保险领取制度和特殊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规范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程序,明确违反就业程序的法律责任。总之,试图构建我国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权利保护体系,以期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其合法权利能够获得全面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5
本文编号:2622750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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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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