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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2 05:12
【摘要】: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进步,作为行政治理进步的体现,自动化行政行为已然崭露头角。自动化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自动化行权履职,对于相对人而言,可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效果。自动化行政行为可应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公平,便利相对人以及提升行政行为的科学合理性等。即使裁量不排斥自动化,自动化行政行为也可能弱化政府治理能力,损害个案正义,威胁法治原则以及减损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等。为解决自动化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可从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规制、程序和救济三方面入手。在规制层面,主要从技术规制和适用条件两个方向考量。技术规制的关键在于算法。在公共事业场景中,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机器学习,尤其是深度学习的不可解释性,加剧了算法规制的困难。对于全自动化而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重大财产权利时,应谨慎适用。在立法技术上,可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禁止全自动化在某些领域的适用。在行政机关拥有广泛裁量权的领域,对法治原则的威胁较小,可适用自主学习式裁量。同时,在自动化裁量中,行政人员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在程序层面,探讨了告知、生效时点和选择权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享有“以电子方式告知”的裁量空间,其前提是“相对人同意”。其次,相对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电子文件的生效时间,以行政机关自动确认为准。达到相对人的生效时点,可通过定期限终结拟制的点击获悉条款加以规范。最后,相对人具有程序选择权。相对人可基于不同的考虑,拒绝适用或选择适用自动化系统。在救济层面,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自动化系统只是行政行为的载体,载体的不同不会改变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因此,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相对人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南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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