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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8 02:15
【摘要】:核能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清洁能量,和平利用核能是人类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核能领域的立法,除了预防核武器扩散,从源头上预防核战争之外,安全利用核能也是核能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安全利用核能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制体系就是核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作为国内核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政府监管部门体系设计、安全风险防范、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核能领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核运营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做出宏观的原则性指导以及微观的重要性规定。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将核技术运用到民用领域,1986年国务院颁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后,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近三十年来,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以及我国陆续加入几个核安全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国内核安全领域越来越需要一部全面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2013年我国将核安全问题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议程,至2017年9月,全国人大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核安全法》,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本文梳理了完整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及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各个国际公约中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从国际核安全领域对于核安全定义的分析,明晰了我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及调整范围。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下分析了我国《核安全法》出台后形成的我国核安全法体系以及其中规定的几大重要制度,并最终根据以上研究成果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未来国内核安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7
【图文】:

体系


IAEA建议建立的国内核安全规范体系①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程晓勇;国际核危机及其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3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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