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9 12:21
【摘要】: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引起了全国各界的热烈关注,事件发生后三鹿集团经历了被依法宣布破产到刑事案件宣判的过程,对我国奶制品行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打击了我国奶制品行业的发展。该起食品安全事件让社会公众更加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公众对食品市场和政府监管失去信心,引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的现行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发人深省,食品安全监管警钟长鸣。食品安全是产品质量范畴下的一个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较为完备,因此主要是由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组织等承担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但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仍然是由政府严格监管。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尚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现在且未来一段时间都主要由相关监管部门承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经历了多部门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过程,体现出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如何使信息更加透明进而提高公众对食品市场和政府监管的信任度,如何使无良企业难以立足市场,是当今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采取合适的监管手段有效规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约束与激励降低企业的道德风险,提高食品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程。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也是引发食品安全信息市场失灵的根源所在。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在“经济人假设”下,企业和个人并不是理想的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主体,单纯依靠市场自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由政府承担起监管的任务。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沉重的执法负荷与稀缺的执法资源不相匹配的困境,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表现乏力。食品安全黑名单具有公共监管与私人惩罚相结合的特点,作为一项新的监管工具,能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有力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信用减等、资格减免是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者承担的,经济行为责任与经济信誉责任,能够达到惩戒违法行为,警示潜在违法行为的目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公示,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使其受到商业信誉降低、市场准入资格受限的处罚。虽然食品安全黑名单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食品安全黑名单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依据的不充分,适用范围的模糊,公布内容的不完整,实施程序的失当以及当事人权益救济的缺失。这些问题致使食品安全黑名单法律制度的实施一种杂乱无章的局面。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如果不当使用食品安全黑名单将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损害相关行业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或潜在利益。所以应从食品安全黑名单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程序保障、权利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将食品安全黑名单这种监管工具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本文编号:273385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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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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