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监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03:46
【摘要】: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侦查权性质,而侦查权作为一种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与生俱来伴随着侵略性、进攻性和优越性,若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即有被滥用可能。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但该种监督具有事后性,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建立个案监督制度,有利于发挥人大监督的实质作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规制监察委员会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区分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和职务一般违法调查程序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是否享有辩护权的问题。职务一般违法调查程序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不易区分,可能出现以职务一般违法调查程序开展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情形,有违程序分离的原则。在监察委员会内部应该确立职务一般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分离机制,并对职务一般违法调查程序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二者之间的转换进行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是监督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的主要权利,是监督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刑事追诉环节中,监察委员会的特殊政治地位,一定程度上弱化审判权、检察权,职务犯罪调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制约失衡,形成职务犯罪追诉的监察中心主义。依据权力制衡原理,检察权监督职务犯罪的立案和调查措施的运用,审判权监督制约职务犯罪定性、量刑的事实与证据的调查。留置措施作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剥夺职务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重要调查措施,其严厉程度相当于甚至高于逮捕措施,设立第三方留置场所羁押被留置人员,监督职务犯罪调查权在羁押场所的行使;加强上级监察委员会对留置措施的审查,从而监督留置措施的实施,确保职务犯罪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职务犯罪诉讼中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双重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南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1
本文编号:2742034
【学位授予单位】:南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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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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