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5 08:02
【摘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社会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被宪法赋予较大的权力,行政相对人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行政处罚手段也更易成为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利益的手段。在这种形势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引入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保障对行政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权的保护。通过区分“故意”和“过失”,规定考虑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归责原则,更符合法律责任理论的道德基础和发展动力。既有利于填补行政处罚理论的空缺并为实践中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总的方向指引和基本的行为逻辑框架,也符合社会正义观和行政价值追求的需要。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过错责任在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和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介绍,核心观点是该原则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几乎没有适用,原因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初社会客观环境的需要、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执法机关背后经济利益的驱使及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实践中所坚持的客观归责,可能带来的社会损害具体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导致国民接受度降低。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在理论上为过错责任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提供依据。行政处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理论的视角剖析过错责任具备法律责任中意志自由之基础和社会团结之维护;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总在追求一定的价值,从价值平衡理论的层面分析过错责任所发挥的平衡作用;现代行政法应符合“平衡法”的实质,从“平衡论”的角度揭示过错责任具有实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分析过错责任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现实基础,其既适应我国行政法理论的变迁,也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而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法治环境为过错责任的适用准备了良好的发展土壤。实践层面,可通过立法确认过错责任的一般性归责原则地位和相应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教育和引导,可科学地培养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责任观念和公众监督意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75621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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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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