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领域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15 11:00
【摘要】: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研究。我国大陆地区没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相关规定,仅有少数学者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系统研究。但是,实践中的不当联结行为屡见不鲜,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也难以依据现行法律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从德国行政程序法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来看,如果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负担或者不利益与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不一致,行政主体之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待给付之间缺乏实质内在关联时,则属于不当联结。不当联结可能有诸多原因:或者没有严格遵循法治和公正的理念;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手段、执法成本较高;或者行政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情形等。不当联结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不合理联结,对待给付无实质关联,考虑不相关因素等。不当联结认定一般遵循三步骤:首先确定行政目的,其次判断对待给付的属性,最后考察对待给付和行政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构成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法理基础,而它又与这些原则存在不同之处,尤其是与比例原则有所差别,并不能混淆。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丰富内涵与核心价值来看,将其定位成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较为妥当。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成为基本原则之后,理顺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成为则应有之义,从而有利于保证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协调统一。无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国大陆地区都没有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表现出足够的重视,这导致实践中发生的不当联结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在未来,我国应当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为核心,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建构一套从文本到实践的规范体系。当然,最为理想的解决路径是制定行政程序法,达到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坚实基础,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756403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留一;行政法上之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2 安彦增;论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5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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