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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0 08:53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经济模式高速发展,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为代表的传统媒体,正面临着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的冲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自媒体平台应用的普及,自媒体平台运营商提供了愈来愈丰富的服务功能,而这些日益丰富的功能也导致自媒体平台成为了一个集社交娱乐、商业宣传、客户服务等多重性质为一体的综合化信息平台。正因为自媒体平台的商业应用越来越普遍,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加强,导致自媒体平台上虚假商业宣传信息、恶意商业诋毁信息大肆蔓延。由于自媒体平台的发展规模、应用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自媒体平台“把关人”角色又呈现出弱化趋势,传统监管措施难以奏效,若放任虚假商业信息在自媒体平台上的泛滥,自媒体用户从获取真实、有效商业信息的难度就会逐渐增大,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整个平台的“社会公信力”,影响整个自媒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这种以自媒体平台为载体的虚假商业信息传播,给商家造成了远超发生在传统媒体平台上的损失,对于商家的品牌价值、产品销售可谓之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律监管,严格规范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打造良好的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传播环境。从我国目前对自媒体平台虚假信息法律监管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首先,针对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的相关立法不健全,缺乏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而且行政法规数量过多,行业自律缺失,各个部门法或行政法规对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的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第二,由于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监管依据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对于虚假商业信息的界定标准不一,造成监管混乱;第三,目前的监管部门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这种多头管理会导致监管权力的冲突与不协调;第四,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的监管与商业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边界模糊,实践中易导致不同法益之间的冲突;第五,自媒体平台监管责任的不明确以及自我规制机制缺失,加剧了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监管混乱的局面。本文从我国目前对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法律监管的困境着手,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当从打造混合立法模式,从硬法和软法两个维度去完善自媒体平台商业信息的监管依据;其次,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对虚假商业信息的界定标准进行统一,为监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再者,对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的权责收放和调配,建立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模式;然后,从理论上厘清商业言论表达自由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最后,打造自媒体平台多元主体监管模式,明确不同监管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前述措施,以期能够有效改善我国自媒体平台虚假商业信息传播行为泛滥与监管失灵的现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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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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