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
发布时间:2020-10-23 18:29
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中提到:“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此次改革涉及铁路系统改革,实现铁路政企分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同时,《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了铁路总公司继续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这一改革后的局面将铁路总公司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凸显出来。现如今,铁路总公司既要承担公益职能,也要走向市场。这一现状将给我国相关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新课题与难题。剖析铁路总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所需承担的公法义务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论题“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包含着双向的努力:一方面,将铁路总公司放置在行政法的体系之下思考其特殊的企业性质;一方面,以公法的视角阐述铁路总公司的企业义务。基于此,笔者拟设立的论述框架由此显现,全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着笔在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铁路改革中铁路总公司特殊企业属性的概述;第二部分在对现有理论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法知识,准确定义公法义务的含义后结合法律依据,从行政法视角对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求进一步揭示铁路总公司如何在改革之初发挥应有的企业作用。
【学位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22.1;D922.29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 选题背景
2 选题意义
(二) 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2 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
2 研究思路
二、铁路总公司的特殊企业属性
(一) 铁路总公司的企业性质
1 垄断性
2 公益性
3 行业基础性
(二) 铁路总公司的行政法地位
三、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必要性
(一)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性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 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现状
四、铁路总公司所需承担的公法义务
(一)信息公开义务
1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 必要性
(2) 特殊性
2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行政法依据
3 公开事项的概述
(二) 受第三方监督义务
1 票价方面
2 质量安全方面
(三) 正当法律程序义务
1 价格听证会制度
(1) 铁路票价听证制度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2) 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3) 完善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
2 先行告知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53389
【学位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22.1;D922.29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 选题背景
2 选题意义
(二) 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2 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
2 研究思路
二、铁路总公司的特殊企业属性
(一) 铁路总公司的企业性质
1 垄断性
2 公益性
3 行业基础性
(二) 铁路总公司的行政法地位
三、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必要性
(一)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性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 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现状
四、铁路总公司所需承担的公法义务
(一)信息公开义务
1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 必要性
(2) 特殊性
2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行政法依据
3 公开事项的概述
(二) 受第三方监督义务
1 票价方面
2 质量安全方面
(三) 正当法律程序义务
1 价格听证会制度
(1) 铁路票价听证制度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2) 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3) 完善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
2 先行告知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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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5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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