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有很多重要的创新发端于农民的智慧和实践,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此而产生。立足实践,深入研究农村社会的创新性实践活动始终是乡村法律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路径。农民有限合作社是农民群体在实践中为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引进“外来的资本”、防止资本侵蚀而采取的特殊制度设计,在保护原有农民社员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特殊形态,更是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实践。从制度层面来看,是农民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次十分有益的探索,在现阶段发展农民有限合作社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在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历史时期,农民有限合作社为解决合作社融资、城乡经济协同发展、乡村社会现代转型等难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基于实践的需要,农民有限合作社创造性的将社员分为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惠顾社员是指传统合作社法律制度中利用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农民社员;投资社员是指并不一定利用合作社服务,但是却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惠顾社员的入退社权、决策权和盈余分配权益需要得到特别保障,投资社员的决策权和盈余分配权益应得到合理体现,平衡两者间的权利以实现合作社价值最大化。基于解决实践问题而形成的农民有限合作社制度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创新,它秉承了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基本原则和宗旨的法律属性,又有别于传统农民合作社,区分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以入退社权、决策权、盈余分配权三权利要素为核心,形成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新制度。立足实践,通过充分调查,现阶段我国农民有限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对农民有限合作社的类型与标准进行划分,现实中“农户+基地”模式合作社、“农户+基地+企业”模式合作社、“农户+基地+企业+金融资本”模式的合作社有着更好的发展;第二,该三类合作社在社员入退社权、社员决策权和社员盈余分配权方面已经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框架,这些合作社的法律要素具有农民有限合作社法律要素的基本特征,在实践中,农民有限合作社已经得到了发展,合作社的发展状态越好,农民有限合作社的发展越有典型性;第三,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法律的某些规定限制了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权利的实现意愿。放眼国际社会,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合作经济发展都具有相似的规律,其中,美国为了解决农业经济发展中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也为了积极回应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创新,制定了《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该法案通过对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权利的区分规定,有效解决了农民有限合作社融资难问题,既保障了惠顾社员权益,又促进了美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合作社发展与美国有限合作社法律制度制定初期有着相似的背景,都面临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迫切需求,因此美国《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对我国农民有限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价值。农民有限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实践,农民有限合作社法治化建设应该是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于我国农民有限合作社发展实践,吸取美国有限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农民有限合作社的法治化路径应当秉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从法律上,农民有限合作社的社员分为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适度放开对投资社员的入社限制,明确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的权利结构;分别规定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的入退社权、社员决策权、社员盈余分配权。保障惠顾社员权益,体现投资社员合理权益,从而实现合作社价值最大化。
【学位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4
【文章目录】: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农民有限合作社的法理界定
(一)农民有限合作社的缘起
(二)农民有限合作社的法律要素
(三)农民有限合作社与其它农业主体的区别
(四)农民有限合作社的理论基础
二、农民有限合作社的现实考察
(一)农民有限合作社的出现:合作社的现实突破
(二)农民有限合作社的入社与退社
(三)农民有限合作社社员决策权
(四)农民有限合作社盈余分配权
三、农民有限合作社的实践评价与法律反思
(一)农民有限合作社的实践评价
(二)农民有限合作社的法律反思
四、美国合作社法律制度考评——以《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为例
(一)美国《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的立法背景
(二)美国《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的适用
(三)美国《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的主要特征
(四)美国《有限合作社统一法案》的立法实践评价
五、我国农民有限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基本原则
(二)建立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的区分制度
(三)完善惠顾社员权利制度
(四)建立投资社员权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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