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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2 02:28
   近年来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事件频发,跨行政区水环境监管问题亟需加强研究。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备受关注的“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把环境监管工作推向到一个新的高度,在立足于国家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的完善尤为必要。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是指跨行政区域的政府及水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监管主体之间严格遵守执行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运用多元化的监管手段,依法对跨行政区的水环境进行合作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目前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监管组织体系逐步建立;行政管制类、经济激励类等监管手段逐步完善;针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和公共参与的问责机制逐步加强。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建设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现行水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关于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专门法律、现有针对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法律间协调不够且缺乏程序性立法。第二,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之间关系不顺、现有监管力量亟待整合、跨区域间协调机制有待完善。第三,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过度依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应用不足,跨区域水环境侵权追责难。第四,跨区域水环境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针对政府等监管主体机构的问责有待落实,公众参与问责机制亟需加强。针对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的对策建议:加强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立法,在规范现有法律的同时,完善流域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完善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体制,强化水环境监管的跨界协调机制;增强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强化经济手段在水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完善跨区域水环境侵权责任追究;夯实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问责机制,落实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政府责任,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学位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2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概述
    2.1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界定
        2.1.1 跨区域界定
        2.1.2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界定
    2.2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
        2.2.1 法律法规中关于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机制的规定
        2.2.2 行政规章中关于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规定
3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的现状
    3.1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体制
        3.1.1 现行监管机构的设置
        3.1.2 现行监管机构的职能划分
        3.1.3 现行组织体系下各地跨区域监管实践
    3.2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手段
        3.2.1 行政手段类环境监管手段
        3.2.2 经济激励类环境监管手段
    3.3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问责机制
        3.3.1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中的政府问责
        3.3.2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中的公众问责
4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4.1 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4.1.1 缺少关于跨区域水环境管理的专门法律
        4.1.2 现有法律之间协调程度不够
        4.1.3 现有法律缺乏程序性立法
    4.2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体制不顺
        4.2.1 水环境监管主体之间关系不顺
        4.2.2 跨区域层面水环境监管力量亟待整合
        4.2.3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难以协调
    4.3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
        4.3.1 过度依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应用不足
        4.3.2 跨区域水环境侵权追责难
    4.4 跨区域水环境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
        4.4.1 政府问责亟待落实
        4.4.2 公众监管问责不健全
5 完善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的对策
    5.1 加强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立法
        5.1.1 规范现有水环境监管法律
        5.1.2 完善流域综合管理法律法规
    5.2 完善跨区域水环境监管体制
        5.2.1 理顺水环境监管主体之间关系
        5.2.2 整合跨区域层面水环境监管力量
        5.2.3 强化水环境监管的跨界协调机制
    5.3 增强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手段的有效性
        5.3.1 强化经济手段在水环境监管中的应用
        5.3.2 完善跨区域水环境侵权的责任追究
    5.4 夯实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问责机制
        5.4.1 落实跨区域水环境监管政府责任
        5.4.2 健全跨区域水环境监管的公众参与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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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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