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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6 21:18

  本文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从19世纪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逐渐为社会所关注,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也开始关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当否合法化于立法机关而言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此。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在回顾安乐死的历史和近代安乐死的状况之后,将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与古代的安乐死作了区分,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本文所讨论的安乐死的范畴,即主动安乐死和部分消极安乐死。关于后者,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对一些患有先天性或后天性不可逆重症如高位截瘫、植物人、脑死亡等病人实行撤去生命维持装置、使其在自然状态下死亡的情形。 第二部分,在确认安乐死首行是一项个人权利,并且从社会角度而言是一种社会无权要求个人承受不必要痛苦的制约性权利的基础上,讨论安乐死的合理性问题,认为由于,一、恶疾率的上升;二、普遍的不富裕和三、医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存在实行安乐死的社会必要理由,而且由于现代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伦理肯认和安乐死致死方法在执行技术上的解决,,使安乐死在我国具备了实行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首先从刑法角度对安乐死与杀人罪之杀人行为作了区分,从而明确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在一些细节上的区别,并进而就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安乐死应当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立法,并且在该单行刑法中,应当阐明绝症、临终、痛楚难忍、真诚意愿及其内容、死亡、致死手段等一系列技术性概念的含义,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安乐死在我国已经具备了立法条件,但是这并不表明现在马上就可以进行立法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乐死进行立法还是将来的事,本文所作的种种探讨和论证,是希望能对将来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0.4
【目录】:
  • 引言6-7
  • 第一章 安乐死的概念7-18
  • 一、 安乐死的概念及相关问题7-16
  • (一) 安乐死的历史7-11
  • (二) 安乐死概念的发展及原因11-14
  • (三) 类型问题14-16
  • 二、 本文所讨论的安乐死的范畴16-18
  • 第二章 安乐死的法律和社会问题18-33
  • 一、 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19-21
  • 二、 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21-22
  • 三、 对社会危害性问题的判明22-26
  • 四、 安乐死的社会需要性问题26-33
  • (一) 需要的实在性26-30
  • (二) 需要的可执行性30-33
  • 第三章 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及立法建议33-45
  • 一、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行为的区别35-37
  • 二、 安乐死的立法问题37-40
  • 三、 安乐死的技术立法问题40-45
  • (一) 绝症40-41
  • (二) 临终41-42
  • (三) 痛楚难忍42
  • (四) 真诚意愿42-44
  • (五) 死亡标准44
  • (六) 致死方法和执行人44-45
  • 主要参考书目45-47
  • 附录47-56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李智贤;狭义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西北大学;2011年

2 李晨凯;论安乐死—兼论死亡权基础[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3 齐莉;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年

4 李小丹;安乐死的非罪化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5 戴风玲;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

6 周瑞;论安乐死合法化及立法构想[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7 刘凤琪;安乐死立法的宪法学思考[D];苏州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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