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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金会适应《慈善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7 0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终予以通过,这在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更对于我国慈善事业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这次《慈善法》是在“三大条例”——1998年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一部统领性的法律。其中,《慈善法》与以往关于慈善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相比,存在许多创新之处,包括:一是积极采纳了"大慈善”概念;二是慈善组织的设立从以往的许可制改为了直接登级制;三是建立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突出以税收制度为核心的鼓励措施;五是对网络募捐采取了认可的态度;六是贯彻了"近似原则”的剩余财产处理制度;七是为公益信托发展提供了契机;八是弘扬慈善文化实行法定化。在我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三种形式,其中慈善组织的中坚力量是基金会。因此,政府需要对于基金会的募捐行为进行严格管控。1988年9月9日《基金会管理办法》正式通过,之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且1...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慈善法》的颁布对企业基金会的影响
    (一)部分改变“双重负责”管理体制,降低企业基金会设立门槛
    (二)放开公募资格,激发企业基金会活力
    (三)规范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企业基金会运作透明化
    (四)规制关联交易行为,降低企业基金会代理风险
    (五)严格企业基金会内部监督制度,减少源自设立企业的控制
    (六)鼓励企业基金会利用公益信托,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慈善法》背景下《基金会管理条例》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一)《慈善法》中基金会的相关概念缺乏明确解释,须统一界定法律概念
    (二)《慈善法》中关于基金会的规定无可操作性,待制定可落实的具体规定
    (三)《慈善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基金会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未满足规定条件,在自建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二)信息公开平台不统一,慈善信息不透明
    (三)多受发起企业控制,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四)对自有资金保值增值不足,难以维持长久运转
四、企业基金会适应《慈善法》的建议
    (一)满足规定条件,积极主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主动公开内部信息,自觉接受统一监管
    (三)内部治理“去企业化”,健全企业基金会内部监督制度
    (四)建立积极的财产管理制度,鼓励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9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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