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赔偿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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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家庭的希望甚至是家族未来的支柱,也关乎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但是在现今社会上,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对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不仅关乎社会关切,从一定程度上将,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到位的认定,从而涉及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评价。所以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讲都应当得到特殊的注意和保护。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也在法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未成年人问题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未成年的决心和力度,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死亡赔偿规定的缺陷,提出未成年人死亡赔偿不应当完全适用与法律中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是应当建立专属的赔偿制度。现有法律中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陷,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关于请求权主体存在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在未成年人死亡时其近亲属的合理诉求,通过分析国外立法中对未成年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支持,提出应当对立法进行修正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精神损害认定上,现行法律也存在不足,对于损害程度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权威的机构,导致法官在裁判时自由裁量权扩张,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未成年人的死亡导致其家庭为其投入的物质之处付之东流,而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决定了这部分物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教育经费的支出。通过对教育经费性质的理论分析和教育支出数据分析,可以得出教育经费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根据数据提出教育经费赔偿计算公式。惩罚性赔偿目前在我国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责任、《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商品质量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过应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范围,但是鲜有人提到应当将这一制度适用于本文所探讨的未成年人死亡赔偿中来。从侵权者违反广义综合契约论的角度看,在侵犯人身权中惩罚性赔偿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另外,失独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这部分特殊的社会群体没有受到社会应当给予的关注和保护,虽然国家出台了单独二胎政策,但是对于已经不能享受该政策的失独家庭来说没有意义,这部分家庭并不占少数。鉴于此,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生命权而造成失独家庭悲剧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惩罚,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由此可见。
【关键词】:未成年人 教育经费 惩罚性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83;D92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2
- 引言12-13
- 问题的提出13-17
- 第一章 法律既有规定的赔偿范围17-31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死亡赔偿中的误工费18-20
- 一、被侵权人护理人员的误工费18
- 二、被侵权人自身的误工费18-19
- 三、误工费的赔偿19-20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死亡赔偿中的被抚、扶养人生活费20-21
- 一、“少年家长”的死亡赔偿20-21
- 二、“未成年父母”的死亡赔偿21
- 第三节 未成年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1-31
- 一、精神损害请求权的主体23-26
-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26-31
- 第二章 未成年被侵权人教育经费31-36
- 第一节 教育经费应纳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31-32
- 一、教育经费特殊性31-32
- 二、未成年人教育经费投入32
- 第二节 教育经费赔偿数额的确定32-36
- 一、家庭收入水平影响教育经费的投入32-33
- 二、不同的教育阶段影响教育经费投入33-34
- 三、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教育经费的投入34-36
- 第三章 未成年被侵权人惩罚性赔偿36-46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36-43
- 一、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36-37
- 二、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37-39
- 三、惩罚性赔偿的现实依据39-43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43-46
- 一、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影响因素44-45
- 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45-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50
- 致谢5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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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死亡赔偿范围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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