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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发布时间:2017-04-08 15:0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各国法律对此均有规定,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的发展导致其我国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扩大,,土地征收也为我们不可不面对的热点问题。实质上,土地征收是对公民的权利的限制,各国法律虽然对这一制度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各有不同,但均规定了国家进行土地征收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但应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抽象和模糊,一直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作出具体界定。2011年初我国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该《条例》规范对象并不为我国土地征收,但该《条例》首次尝试了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程序设计,对我国今后规范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借鉴作用,当然,对于其中的不足之处,也需我们在理论研究时提起注意,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应深入研究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以在立法中把握公共利益的的内涵和本质,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权利。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研究我国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笔者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我国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现状入手,探讨我国目前这一制度的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之处,进而研究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则主要是对域外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情况进行对比研究,进而得出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均以明确的界定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主体,同时对于公共利益的判定必有一定的程序予以保障,同时还设计出相应的救济程序,如司法审查程序,以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进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利,而这些经验对我国今后有关公共利益的制度构也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是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制度构建,本章主要以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新的制度构想试图对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探讨我国对界定公共利益所应坚持的原则,在立法中明确公共利益的方式及范围,明确我国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以及健全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保障机制等。
【关键词】: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实体界定 程序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3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2-24
  • 第一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规定之缺陷研究12-16
  • 一、 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以及界定标准模糊13-14
  • 二、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不明确14
  • 三、 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间存在矛盾14-15
  • 四、 公共利益的实现缺乏程序保障--缺少事前审查和事后救济程序15-16
  • 五、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低16
  • 第二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分析16-20
  • 一、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需要17-18
  • 二、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耕地的需要18-19
  • 三、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19
  • 四、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的需要19-20
  • 第三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行性研究20-24
  • 一、 公共利益的内在属性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21
  • 二、 域外的相关立法实践表明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21-22
  • 三、 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水平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22-24
  • 第二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经验借鉴24-32
  • 第一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模式24-26
  • 第二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26-28
  • 第三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28-29
  • 第四节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必有一定的程序保障29-32
  • 一、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均有一定的认定程序29-31
  • 二、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31-32
  • 第三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实体法设计32-40
  • 第一节 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方式之选择32-35
  • 一、 概括式—不适合我国国情32-33
  • 二、 列举式—实践中难以实施33
  • 三、 概括加列举式—难以完全摈弃前两者的缺陷33-34
  • 四、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模式之选择—列举加排除式34-35
  • 第二节 立法中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35-36
  • 第三节 界定公共利益所应坚持的原则分析36-38
  • 第四节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研究38-40
  • 第四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程序法设计40-48
  • 第一节 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告程序41-42
  • 第二节 构建正当参与的听证程序42-44
  • 第三节 明确土地征收中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44-46
  • 第四节 完善公共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46-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2
  • 致谢52-53
  • 附件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J];比较法研究;2005年05期

2 孙南申;;公共利益究竟该如何界定[J];财经政法资讯;2007年03期

3 房绍坤;王洪平;;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J];当代法学;2006年01期

4 郝秀凤;费亮;;《物权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国司法;2008年01期

5 姚斌;;以美、德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6 王麟;利益关系的行政法意义[J];法学;2004年10期

7 孙丽岩;公共利益服从的博奕分析[J];法学;2004年10期

8 林峰;;土地征收与补偿:香港的经验[J];法学;2007年08期

9 纪燕如;;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年07期

10 陈睿;;试论物权法上公共利益界定程序[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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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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