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黑名单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1 09:03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揭开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部分,引发了各行各业的强烈关注。2016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了更详细的意见。此后,各地方各部门在失信惩戒领域展开了丰富的实践,行政黑名单制度当属其中最“亮眼”的一个。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新型信用规制工具,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尝试,依靠其灵活、高效的特点,较传统行政监管手段,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着力于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引导公众树立诚信意识,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督格局。当前,各地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黑名单管理规范,但由于顶层设计尚不完全,缺少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制,现行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大都层级较低且存在矛盾之处,对于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争议。随着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大范围推广,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列入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明确的救济机制等。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必定会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有损行政...
【文章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行政黑名单制度流程图
37图3-1各领域黑名单公示期限对比图根据图3-1,各类黑名单的公示期限大致分为1年、2年、3年及5年。公示期限为1年的主要分布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领域;公示期限为2年的主要分布在税务信息、药品安全领域;公示期限为3年的主要分布在企业经营信息、交通运输等领域;公示期限为5年的主要分布在企业失信信息领域。但部分领域黑名单设置的公示期限不是很合理,如食品安全类黑名单,目前中央层面的黑名单管理规范仅《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涉及到公布事宜,但都没有对公示期限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方食品安全类黑名单管理规范基本选择1年为公示期限,不是很合理。因为食品范围大于药品,而药品购买还有医院、药店等把关,相比之下食品购买的限制极小,所以至少应该将公示期限延长至与药品类黑名单相同。除了从对象上进行区分,还可以从相对人上考虑,同样的行为是否应区分自然人与法人,二者所受的公示期限是否应该不同?表3-3部分黑名单管理规范对公示期限的规定1年2年3年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9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16条第16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11条
本文编号:3028866
【文章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行政黑名单制度流程图
37图3-1各领域黑名单公示期限对比图根据图3-1,各类黑名单的公示期限大致分为1年、2年、3年及5年。公示期限为1年的主要分布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领域;公示期限为2年的主要分布在税务信息、药品安全领域;公示期限为3年的主要分布在企业经营信息、交通运输等领域;公示期限为5年的主要分布在企业失信信息领域。但部分领域黑名单设置的公示期限不是很合理,如食品安全类黑名单,目前中央层面的黑名单管理规范仅《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涉及到公布事宜,但都没有对公示期限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方食品安全类黑名单管理规范基本选择1年为公示期限,不是很合理。因为食品范围大于药品,而药品购买还有医院、药店等把关,相比之下食品购买的限制极小,所以至少应该将公示期限延长至与药品类黑名单相同。除了从对象上进行区分,还可以从相对人上考虑,同样的行为是否应区分自然人与法人,二者所受的公示期限是否应该不同?表3-3部分黑名单管理规范对公示期限的规定1年2年3年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9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16条第16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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