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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的形成机制与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21-02-16 22:33
  三权分置规则意味着特定农地流转方式的实现必须分置土地经营权,无权利分置则无土地经营权,其实质是通过法律技术工具的革新,克服农地流转的法律障碍。立法服务于农地流转的现实需要,有意淡化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解释上需要同时考虑流转期限和流转方式两个因素。认识和理解土地经营权的关键和核心是明确其形成机制,需要在土地流转与权利分置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把握。在三权分置的语境下,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应当将需要权利分置情形下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向他人)分置土地经营权,即土地经营权的形成;将不需要权利分置情形下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和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流转一词法律含义的规范和统一。应当在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统一法律构造,消除土地经营权多元化和存在形态多样性所导致的理解和适用难题。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部分图文】:

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的形成机制与体系结构


实证法表述的土地经营权来源和体系图

构造图,法律,来源,构造图


这一解释的主要意义在于,将来随着四荒地与承包地、集体统一经营的其他地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45)不宜再以农地本身的差别区分土地经营权的来源,而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为区分。这两种不同来源的土地经营权在适用范围和形成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形成机制和法律结构,以及性质和内容不应该有差别,因而解释上应当将两种不同来源的土地经营权做并轨处理,统一法律构造。因此,承包法第53条和民法典第342条应理解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依法登记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样,通过“集体统一经营”这一中介,其实现了与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经营权在法律结构形式上的统一,即均为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统一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构架。此时,土地经营权来源和体系统一法律构造如图二。在统一法律构造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再称为直接来源于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简称其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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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3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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