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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深海法》的立法缺失及其未来完善

发布时间:2021-02-25 20:23
  制定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国内法律法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担保国确立的担保义务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深海法》为基础、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各项行政规章为补充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体系。通过与其他国家国内立法相比较,我国《深海法》仍存在着活动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担保国义务与责任内容模糊、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较为原则、争议解决方式规定缺失等诸多问题。我国可在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追踪国际最新立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细化《深海法》的内容,构建和完善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体系,从而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区域"内资源开发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文章来源】: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0,5(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国内立法现状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背景及现状
    (二)发展中国家立法背景及现状
三、“区域” 勘探开发国内立法评价
    (一)国别和区域立法的差异较大
    (二)各国立法呈现不同目的导向
    (三)立法模式和内容逐渐趋同
    (四)国家主导转变为国际规制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紧密
    (六)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四、我国“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缺失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的立法缺失分析
        1.活动主体的范围规定不明确
        2.担保国义务与责任内容模糊
        3.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较为原则
        4.争议解决方式规定的缺失
五、我国“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完善
    (一)细化法律规则
    (二)充实法律制度
    (三)完善法律体系
六、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与太平洋岛国深海采矿合作[J]. 赵业新.  太平洋学报. 2019(10)
[2]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义务的履行研究——兼评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J]. 刘画洁.  社会科学家. 2019(06)
[3]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与中国的应有立场[J]. 杨泽伟.  当代法学. 2018(02)
[4]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的进展与主张[J]. 何宗玉,林景高,杨保华,刘少军.  太平洋学报. 2016(10)



本文编号:305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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