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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3-01 15:42
  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该立法意在优化政府治理,实现阳光政府,法治政府,促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在四年多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更突显出非常多的问题,阻碍了其发挥更大的功效。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对我国东部、中部两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可以得知公民的知晓度、参与度都比较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持消极的观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更是很低。这更深层次地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措施的缺失以及遇到诸多体制障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完善《公开条例》中公开范围的规定,增设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专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难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构建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公开条例》才能启发民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鼓励民众更积极地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这不仅能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而且能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铺垫好基石,从本源上预防腐败,更能搭起有限政府的舞台。 

【文章来源】: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源起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及重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规定及实施现状
    (一)《公开条例》的主要规定
    (二)《公开条例》实施现状的典型案例
    (三)《公开条例》实施现状的问卷调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困境
    (一)公民行使知情权遇到的主要障碍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不足
    (四)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措施的缺失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建议
    (一)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
    (四)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措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附录2



本文编号:305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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