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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赋予及其行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3 02:45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我国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平等的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具有地方社会治理过程的革命性意义。面对这一重大立法变革,本论文从两个方面予以关切:一是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对“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立法扩张的演变与缘由进行研究,重点分析说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及限制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大为扩大了,这种扩张不仅具有合宪性,关键在于适应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是国情所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扩张也是有限制的,基于《立法法》第七十三条明确的规定,“设区的市”立法范围是有限的,就地方立法(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而言,问题转变为如何理解《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立法范围的界定与限制。二是从“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践层面而言,本文以实证研究分析法发现,“设区的市”立法权具体行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诸多的实践困境。大量的统计数据显示,实践中“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事项范围较为有限,地方立法规范性有待提高且地方特色不明显。这与地方立法人才短缺、地...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大学甘肃省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言
第一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源流与宪法性争议
    第一节 地方立法权的扩张
        一、地方立法权的扩张路径
        二、地方立法中“较大的市”历史沿革
        三、“较大的市”的特点
    第二节 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功能及价值
        一、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同级地方立法权平等享有的要求
        二、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利于加强地方治理能力
        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助于发扬地方民主和直接民主
    第三节 地方立法权的比较与分析
        一、联邦制度下美国的“地方”立法权划分
        二、单一制下德国的地方立法权划分
        三、我国的地方立法权划分及启示
    第四节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争议与解决
        一、合宪性争议
        二、合宪性争议的解决
第二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及限制
    第一节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种类与性质
        一、设区的市的种类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性质
    第二节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与限制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与其他地方立法权的区别
        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分析
        三、“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分析
        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理解与分析
        五、“地方性事务”的界定
    第三节 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分析
第三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实践问题
    第一节 实践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有限、规范性不强、特色不突出
        一、设区的市立法现状
        二、设区的市立法事项
        三、新增“设区的市”立法中的困境与出路
    第二节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及其正确适用
        一、批准的作用
        二、批准的性质及模式
        三、合法性及不抵触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细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行使
    第四节 设区的市立法人才的困境与解决对策
    第五节 加强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本文编号:307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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