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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反思

发布时间:2021-03-15 22:50
  检察机关提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基础。该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土地监管部门不按规定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及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为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开展,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克服诉前程序的实践难点,厘清土地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在该类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违法乱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损害的法律救济不足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代要求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不按规定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
    (三)超规划用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反思
    (一)该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难点
    (二)土地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
    (三)检察机关在该类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J]. 杨淑雅,岳启杰,刘淼.  中国检察官. 2020(11)
[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视[J]. 王春业.  社会科学. 2018(06)
[3]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 高家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2)
[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J]. 季美君.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3)



本文编号:30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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