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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关联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8 17:5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此途径包括磋商和诉讼两个阶段,结合此前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之后的处理途径,在发生环境损害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赔偿途径包括磋商和诉讼,而诉讼包括地方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引起的刑事诉讼。应当确立磋商在程序上优先于诉讼的顺位规则,即磋商置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前;对于同为民事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应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文章来源】:河北企业.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出现多种可能的赔偿途径
二、确立磋商在程序上优先于诉讼的顺位规则
    1. 磋商置于民事诉讼前。
    2. 磋商置于刑事诉讼前。
三、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四、结语



本文编号:308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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