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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技术探讨

发布时间:2021-03-21 11:43
  2019年4月10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虽然这种对"患者"的定义有积极的一面,但该概念解释也存在一定问题。尝试通过对患者概念的回溯性分析,对该办法中第四十七条的亮点、问题进行整理,希望从立法技术和语义分析层面对该条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2020,28(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患者概念溯源
二、《办法》第四十七条立法技术探讨
    (一)第四十七条患者概念定义过宽
    (二)第四十七条位置摆放欠妥
    (三)第四十七条可能导致《办法》理解分歧
三、《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建议
    (一)将第四十七条由定义条款修改为授权条款
    (二)准确定义投诉权行使主体
    (三)将条文由附则调整入总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患者”是汉语中的固有词语——与陈孝平院士商榷[J]. 王磊.  汉字文化. 2018(05)
[2]关于将医学教材及医学出版物中“患者”一词统一更改为“病人”的建议[J]. 陈孝平.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 2017(01)
[3]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的设置论析[J]. 汪全胜,张鹏.  东方法学. 2013(02)



本文编号:30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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