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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发布时间:2021-03-23 11:0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表述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文章来源】:中国种业.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为什么要借鉴《专利法》的法条用语?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使用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否则将产生各法条逻辑上的矛盾和与实际操作的脱节
    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2.2 按照以上两个概念来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引起法条解读的矛盾和混乱
    2.3 能否将“完成育种”的品种定义为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品种?
    2.4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育种者育成的品种无论是否符合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不影响其申请授予育种者的权利
    2.5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与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实际操作中并未被作为同一权利对待
    2.6 如果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替换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3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和“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的定义及分类的法理基础
    3.1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的定义
        3.1.1 决定是否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3.1.2 决定何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3.1.3 决定以谁的名义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3.1.4 依据我国加入的公约,选择向哪个公约成员国家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权利
    3.2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的定义
    3.3 对“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进行权利分类的理由
4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的区分及法律意义
    4.1 可准确地表述育种者实际享有的权利,避免实际操作中对同一法律概念进行完全不同的解读
    4.2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的原始权利主体不完全相同
    4.3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所受的保护不同
    4.4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产生时间,是确定该品种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的时间
    4.5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的转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



本文编号:309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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