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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21-03-24 01:24
  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纳入调整范围,但由于新农合在试点过程中存在参合农民受益面窄、资金筹集困难、基金管理相对粗放、政府权责不统一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社会保险法》对新农合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回避性。为了使新农合尽快走向法制化的轨道,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条例,研究新农合地方立法可以为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制定提供借鉴。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述。”新农合是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由政府组织、管理和监督,以补偿大病医疗费用为主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集体互助的特征,而新农合制度因财政强制资助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导致建立统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新农合需要地方先行立法对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调整。在新农合试点实践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走在前头,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立法积累了经验。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念和性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时代发展要求
        1、经济背景
        2、制度背景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的时代化要求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一) 制度未定型需要地方立法先行实验
    (二) 制度创新需地方立法积累经验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的现状
    (一) 地方立法形式千差万别
        1、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 地方立法保障范围不一
    (三) 地方立法保障对象不同
    (四) 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各取其是
        1、筹资方面
        2、基金管理方面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对全国立法的启示
    (一) 立法应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 明确保障对象范围
    (三) 注重与城镇医保制度相衔接
    (四) 完善政府在新农合中的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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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9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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