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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利益分享权的可行性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1-04-06 23:00
  个人信息数据在互联网时代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但信息来源主体却似乎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分享。分析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法律关系可以看出,用户通过明示或默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来换取互联网企业貌似"免费"的服务,商品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则转化为多边主体和间接付费的表现形式,仍应由法律规则予以保障。从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内容、共同创造理论以及商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应当承认自然人的信息利益分享权,其实现路径可以包括个人数据商业利用和开发带来的更便捷服务、个性化定制、用户体验提升等。通过法律保障个人的信息利益分享权可以使自然人享受数据产业发展带来的红利,也使公平原则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领域得到更好的贯彻。 

【文章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法律关系的分析
二、利益分享权的提出及其理论依据
三、反对利益分享权的理由及其分析
四、实现个人信息利益分享权的可行途径
    (一)明确认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利益分享权
    (二)允许利益分享的多元化实现方式
    (三)保障利益分享权受损后的救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据的财产权构建与归属路径[J]. 袁昊.  晋阳学刊. 2020(01)
[2]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3]个人信息财产权之证成[J]. 谢琳,李旭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4]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5]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J]. 于晓.  法学论坛. 2017(01)
[6]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7]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J]. 王泽鉴.  人大法律评论. 2009(01)



本文编号:312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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