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困惑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07 07:26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根据规划,《执业医师法》(修改)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并列入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工作可在2023年之前完成。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在施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供立法者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2020,(1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管理困惑
当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师执业范围设置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匹配存在的问题
原因分析
诊疗科目名录与执业范围设置相互独立,无法做到相互匹配
诊疗科目名录二级分类无法满足医疗服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践中难以落实每个二级诊疗科目均具备成为独立科室准入的标准要求
政策建议
以医师执业范围分类来划定一级诊疗科目设置
保留一级诊疗科目准入制,将二级诊疗科目准入制改为备案制,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
个别诊疗科目与执业范围应进行调整
本文编号:3123058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2020,(1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管理困惑
当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师执业范围设置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匹配存在的问题
原因分析
诊疗科目名录与执业范围设置相互独立,无法做到相互匹配
诊疗科目名录二级分类无法满足医疗服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践中难以落实每个二级诊疗科目均具备成为独立科室准入的标准要求
政策建议
以医师执业范围分类来划定一级诊疗科目设置
保留一级诊疗科目准入制,将二级诊疗科目准入制改为备案制,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
个别诊疗科目与执业范围应进行调整
本文编号:31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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