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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5-09 06:55
  从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新时代呼唤赋予基层街道乡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规定,使街道乡镇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处罚法》修改应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地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街道乡镇决定,授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权,使处罚与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具体化,成为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准则。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从联合执法到综合执法
    (二)从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
    (三)从“吹哨报到”到“接诉即办”
二、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的法律障碍
三、通过立法赋予基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关于乡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修改《行政处罚法》为基层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
    (一)授予地方性法规创制性行政处罚设定权
    (二)明确街道办事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
    (三)规定可以委托街道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四)具体化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为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妥善处理新时代城市执法重心下移的五大关系[J]. 汤文仙.  行政管理改革. 2019(02)
[2]论《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基本立场[J]. 熊樟林.  当代法学. 2019(01)
[3]简约高效:县域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以浙江嘉善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例[J]. 张丙宣,郭子雯,狄涛.  上海城市管理. 2018(06)
[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与适用研究——基于基层高绩效执法组织的构建[J]. 王丛虎,刘卿斐.  中国行政管理. 2017(12)
[5]如何把握《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关系——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 乔晓阳.  地方立法研究. 2017(06)



本文编号:317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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