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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20 10:12

  本文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经济和机动车产业高速发展,机动车已从奢侈消费品变为普通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使人们必须承受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和财产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不安与恐惧,而且已危及到社会整体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事件中,受害人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因为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虽能确定而其负担能力有限等而不能通过侵权机制获得充分的赔偿救济,而侵权责任人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背负巨大的赔偿负担,往往导致侵权企业破产或侵权个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势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提高社会对受害人的保障能力的同时减少侵权人的负担,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成为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侵权机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实现其权利,但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其民事权益,同时教育、惩罚加害人,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中,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是否可以获得公平、合理、及时、充分的赔偿,而非教育、惩罚加害人。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由于受到侵权人的赔偿来源和责任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无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提供保护,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企图通过调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高侵权赔偿标准、扩张侵权赔偿适用范围等来改变这种局面,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侵权责任机制受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加害人两极格局,其作为一种追究侵权人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到侵权人的赔偿来源和责任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时往往力不从心,例如加害人逃逸而查找不到加害人、不存在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巨额的交通事故赔偿等情况就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侵权机制索赔无门,也无法使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秩序的损害得以恢复。若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无法通过侵权机制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赔偿,也无法通过其他社会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这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也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潜在威胁,而且在传统侵权机制中即使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或其家庭成员东拼西凑赔付了受害人损失,也会使侵权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明显降低,甚至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对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来说也是并不是正义的,因为与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的立法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自由。由于在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中,并不是单独依靠某一制度所能够胜任的,而是由许多不同的制度组成的一套事故机制来完成的,要克服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这些固有缺陷,更加全面的尊重和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再把交通事故单纯的看成一个偶发的、私人的纠纷,而是应该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事件,遵循社会本位的理念积极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的社会化救济途径,构建一套以侵权赔偿为基础的,机动车的责任强制保险、社会救助基金和司法救助等并行发展,且相互衔接的多元化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私人化的救济不能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突破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与受害人之两极格局,将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向社会分散开来,广泛的调动社会资源,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去分担损失,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社会组织和民众为重要参与力量的救济体系,建立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社会化救助基金等多元化、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以期达到既可以对受害人迅速、有效的救济,同时又能够减少加害人负担与风险的目的。本文综合的运用了文献研究、分析、归纳等方法研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学术著作,分析我国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问题(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设计的不合理、保险损害赔偿范围过于宽泛、保险损害赔偿的标准过低、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合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过窄、来源有限、功能定位不准确、存在地方差异性,社会保障未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式趋于单一、诉讼程序复杂等问题),并结合本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及教训,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本文由四部分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概述,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相关概念、模式和范围等内容;第二部讲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三部分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必要性,最后,结合了国外具有借鉴性意义的创新制度,综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并试探性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通过本人研究,可以对我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以侵权赔偿为基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社会化救助基金等多种救济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尽一点绵薄之力,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交通事故 损害 社会化 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D922.14
【目录】:
  • 摘要3-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4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概述14-21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相关概念14-15
  •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4
  • 2.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概念14
  • 3.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概念14-15
  • (二)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救济机制及其模式15-19
  • 1.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制度15-16
  •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6-17
  • 3.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17-18
  • 4.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救济机制的模式的选择18-19
  • (三)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的范围界定19-21
  • 1.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救济对象19
  • 2.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救济的损害19-21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21-27
  • 三、建立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必要性27-30
  • (一)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关注民生,实现社会主义正义和公平的路径27-28
  • (二)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离不开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28
  • (三)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是弥补侵权责任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存在的局限性,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28-29
  • (四)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化救济是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发展的客观要求29-30
  • 四、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当如何完善30-45
  • (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30-37
  •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缺陷30-33
  • 2.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33-36
  • 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36-37
  • 4.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37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完善37-45
  •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37-39
  •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39-42
  • 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42-43
  • 4.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之间应相互的协调43-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48
  • 谢辞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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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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