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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问题识别、逻辑建构和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1-06-01 19:56
  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以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而推进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化是2019年《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要求。自然保护地作为国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运用区划工具进行管理的一种公物,其体系化建设是实现改革目标的要求。立法的体系化不仅是达到保护目标的现实需求,而且也是法律体系化在自然保护地领域的有效延伸。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包括形式意义的体系化(即结构的体系化)和实质意义的体系化(即功能的体系化)。结构的体系化是指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构建全面完整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框架;功能的体系化是指将各项法律功能分配给相应的法律法规,该功能的实现需要在自然保护地内部法律法规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也需要与外部相关法律之间形成有效衔接。唯此,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才能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的建成。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自然保护地概说
    (一)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属性
    (二)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目标
二、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化的合目的性
    (一)自然保护地体系化的现实需求
    (二)(环境)法律体系化的自然延伸
三、自然保护地立法结构的体系化
    (一)模式一:构建以《自然保护地法》为基本法的立法框架
    (二)模式二:构建以《自然保护地法(典)》为基本法的立法框架
四、自然保护地立法功能的体系化
    (一)内部功能的分配
        1.宣告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定位。
        2.确认自然保护地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
        3.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体制。
        4.确认自然保护地的规制方式。
        5.提供自然保护地的技术支持。
        6.形成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体系。
    (二)与外部法律的衔接
        1.与规制对象竞合的法律之间的衔接。
        2.与规制手段竞合的法律之间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公园的“管控—功能”二级分区[J]. 孙鸿雁,余莉,蔡芳,罗伟雄,唐芳林.  林业建设. 2019(03)
[2]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9(03)
[3]关于自然保护地立法的新思考[J]. 吕忠梅.  环境保护. 2019(Z1)
[4]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思考[J]. 吕忠梅.  生物多样性. 2019(02)
[5]中国国家公园规划体系构建研究[J]. 唐小平,张云毅,梁兵宽,宋天宇,陈君帜.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6]社会治理视域下公物行政权的法治解构[J]. 蒋飞.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7]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J]. 张希武.  林业建设. 2018(05)
[8]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探讨[J]. 唐芳林,王梦君,孙鸿雁.  林业建设. 2018(01)
[9]论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几个维度[J]. 秦天宝.  环境保护. 2018(01)
[10]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J]. 唐小平,栾晓峰.  林业资源管理. 2017(06)



本文编号:32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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