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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法理基础及其实现策略

发布时间:2021-06-01 22:52
  国地税合并后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划归税务机关,引发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的追缴。在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之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发生分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型构出一种公法之债:实体法律关系以债为中心,程序法律关系彰显公法属性。社会保险费征缴实体法律关系的继续履行与对征缴权力的制度约束共同奠定了追缴行为的正当性基础。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应受追缴时效限制;对税务机关应赋予强制执行权,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必请求人民法院即可实现,《社会保险法》应作适当调整;追缴时效对部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的"豁免"应采取补足措施,以因应社会保险基金的亏空。税务机关追缴超过时效期间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应予禁止,但不应禁止用人单位和参保人补缴社会保险历史欠费。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法理基础
    (一)追缴之觞:公民基本权利之保障
        第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的财源基础,故而对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的追缴也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二,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给付仰赖于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稳健运行。
        第三,社会保险费的追缴行为本质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履行行为,其目的旨在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给付。
    (二)理论渊源:公法之债的继续履行
    (三)现实选择:社会保险费暂缓追缴
三、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社保费征缴时效制度
    (二)赋予税务机关强制征缴职权
四、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的配套制度
    (一) 建立内部互补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二) 发挥社会保险精算在基金收支平衡中的作用
    (三) 落实社会保险的政府兜底责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保费税式征缴转换中的权责交接与制度接洽[J]. 黄家强.  税务与经济. 2019(05)
[2]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误区及其澄清[J]. 王桦宇,李想.  税务研究. 2019(06)
[3]论作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J]. 娄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4]中国社会救助政策的演进、突出问题及其反贫困突破路向[J]. 兰剑,慈勤英.  云南社会科学. 2018(04)
[5]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回顾与前瞻[J]. 马一舟,王周飞.  税务研究. 2017(12)
[6]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保部门统一征收[J]. 郑秉文.  中国社会保障. 2017(05)
[7]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的法学透析:以二元分立为视角[J]. 熊伟,张荣芳.  法学研究. 2016(01)
[8]诉讼时效抑或消灭时效:时效概念的名实之辨[J]. 连光阳.  学术论坛. 2015(07)
[9]回归法律关系根源的时效制度[J]. 袁忍强.  当代法学. 2011(03)
[10]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效制度存在理由论[J]. 孙鹏.  现代法学. 2010(05)

博士论文
[1]公法之债论[D]. 汪厚冬.苏州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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