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7-04 20:50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契约,征收人的签约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行为的主体、程序、内容与方式等进行了要式化构造。通过考察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法律规范、裁判文书以及征收补偿实践参与者的感受,可以发现补偿协议签约行为要式化在实践中存在征收人权力行使恣意、被征收人的契约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困境。落实与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行为的要式化法律制度,应以"权力与契约的整合"为法理指引,建立签约阶段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利用签约程序规制行政权力,提升签约内容的合意性以及强调签约方式的合作性,并在上述理念指引下,以限定签约主体范围与进行信用管理,完善前置程序、签约期限与救济程序,优化奖励制度、协商机制与生效要件,实施违法监督与行政问责等为具体出路。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要式化构造
(一)补偿协议及其签约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补偿协议的要式化构造
1.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要式化的规定
2.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的规定
3.补偿协议订立内容要式化的规定
4.补偿协议签约方式要式化的规定
二、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实践困境
(一)主体要式化困境:“喧宾夺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程序要式化困境:“步步紧逼”的制度滥用
(三)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困境:“糖衣炮弹”的变相形式
(四)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困境:“仗势欺人”的非法手段
三、补偿协议要式化的法理指引
(一)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要式化指引:建立签约阶段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
(二)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指引:利用签约程序规制行政权力
(三)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指引:提升签约内容的合意性
(四)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指引:强调签约方式的合作性
四、完善补偿协议要式化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补偿协议主体要式化的路径:限定征收主体范围、对征收单位实施资质和信用管理
(二)完善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的路径:完善前置程序、签约期限与救济程序
(三)完善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的路径:优化奖励制度、协商机制与生效要件
(四)完善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的路径:实施违法监督与行政问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私合作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及限度[J]. 张敏. 领导科学. 2019(22)
[2]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困境透视和解决办法[J]. 张雨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模式的优化——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导向[J]. 韩明生.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4)
[4]征收补偿中的行政委托与民事委托“趋同化”现象探究[J]. 张启江,邹喻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5]行政行为的合作化与诉讼类型的多元化重构——以“拆迁条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为例[J]. 龙凤钊.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2)
[6]土地或房屋征收相关协议之法律性质与司法救济[J]. 刘如慧.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7]中国大陆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现状、问题与路径选择[J]. 杨解君,陈咏梅.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8]论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救济[J]. 谭启平. 当代法学. 2013(05)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本相追问[J]. 袁日新. 行政与法. 2013(08)
[10]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J]. 牟少华. 政法论坛. 2013(04)
硕士论文
[1]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研究[D]. 于松.东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265519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要式化构造
(一)补偿协议及其签约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补偿协议的要式化构造
1.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要式化的规定
2.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的规定
3.补偿协议订立内容要式化的规定
4.补偿协议签约方式要式化的规定
二、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实践困境
(一)主体要式化困境:“喧宾夺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程序要式化困境:“步步紧逼”的制度滥用
(三)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困境:“糖衣炮弹”的变相形式
(四)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困境:“仗势欺人”的非法手段
三、补偿协议要式化的法理指引
(一)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要式化指引:建立签约阶段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
(二)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指引:利用签约程序规制行政权力
(三)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指引:提升签约内容的合意性
(四)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指引:强调签约方式的合作性
四、完善补偿协议要式化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补偿协议主体要式化的路径:限定征收主体范围、对征收单位实施资质和信用管理
(二)完善补偿协议签订程序要式化的路径:完善前置程序、签约期限与救济程序
(三)完善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的路径:优化奖励制度、协商机制与生效要件
(四)完善补偿协议签订方式要式化的路径:实施违法监督与行政问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私合作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及限度[J]. 张敏. 领导科学. 2019(22)
[2]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困境透视和解决办法[J]. 张雨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模式的优化——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导向[J]. 韩明生.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4)
[4]征收补偿中的行政委托与民事委托“趋同化”现象探究[J]. 张启江,邹喻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5]行政行为的合作化与诉讼类型的多元化重构——以“拆迁条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为例[J]. 龙凤钊.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2)
[6]土地或房屋征收相关协议之法律性质与司法救济[J]. 刘如慧.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7]中国大陆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现状、问题与路径选择[J]. 杨解君,陈咏梅.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8]论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救济[J]. 谭启平. 当代法学. 2013(05)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本相追问[J]. 袁日新. 行政与法. 2013(08)
[10]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J]. 牟少华. 政法论坛. 2013(04)
硕士论文
[1]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主体行为合法性研究[D]. 于松.东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2655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265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