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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务派遣之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06 18:32
  劳务派遣因其独特的用工方式,整个运作过程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在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方面往往容易产生争议。虽然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其条文简略,并不能真正解决多年来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并且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方面的新规定也留下了一些讨论空间。文章通过梳理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连带责任的类别区分、适用情形,同时《民法典》在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也应考虑对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法体系相衔接。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一重劳动关系理论
    (二)二重劳动关系理论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
    (一)没有明确是何种连带责任
    (二)没有明确事后的内部追偿机制
    (三)连带责任划分不平衡
    (四)派遣工致第三人损害的规定有待完善
三、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一)在法律中明文确定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类别
    (二)确立赔偿后的内部追偿机制
    (三)明确具体何种损害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四)将派遣工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纳入连带责任范围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J]. 王林清.  清华法学. 2016(03)
[2]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J]. 王全兴,侯玲玲.  中国劳动. 2004(04)

硕士论文
[1]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研究[D]. 王瑞.南京大学 2017
[2]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研究[D]. 马丽.苏州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26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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